115年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」(1月1日)為法定休假日,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
- 更新日期:2025-12-31
勞動部表示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7條規定,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,工資照給。明(115)年1月1日(星期四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元旦)為國定假日,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,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,當日工資照給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當天出勤,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。至於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如適逢勞工「例假」或「休息日」,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,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,勞工休假工資照給,如補假當日有出勤,工資亦應加倍發給。
勞動部進一步說明,明年1月1日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」為星期四,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,雇主如需勞工於當日出勤,應徵得勞工同意,且應加發工資,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,於正常工作時間(8小時)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;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,屬延長工作時間,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。
勞動部表示,勞雇雙方亦得就「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」進行協商,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,仍應徵得勞工「個人」之同意。至於勞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「工作日」實施,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,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,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,成為正常工作日,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,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,始屬適法。勞動部再次強調,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,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,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,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。
勞動部強調,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出勤及工資給付,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。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,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【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勞工局(處)或社會局(處)】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,以維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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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2025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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